4.4.1目的
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正常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《黑龙江省禁毒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理化实验中学全体工作人员。
4.4.2管理
1.购买及领用管理
(1)实验教学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购买由实验室专人负责,购买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数量,并由理化中心主任批准,报请实验室管理处。购入药品应及时入库,专人保管,入库时需详细填写入库登记表,领用人领用时填写领用登记表。
(2)科研室易制毒药品购买及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,由导师负责研究生药品购买、领用及使用,购入易制毒化学药品要专人负责保管,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,领用时填写领用登记表。
2.使用管理
(1)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,保证使用安全;
(2)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,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报告系领导和学院领导,由学院通知公安部门处理;
(3)责任追究
未经理化中心主任批准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、使用、转让、销售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,严禁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。对违反本管理规定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,将给予相应处理。触犯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4.4.3涉及药品目录
涉及硫酸、盐酸、乙醚、苯乙酸、乙酸酐、三氯甲烷、哌啶、甲苯、丙酮、高锰酸钾等共计10种药品。
4.4.4附则
1.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2.本管理规定由理化中心主任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