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未经实验中心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、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%-100%;
2.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、工作不认真、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%-80%;
3. 照相机、录音机、电视机、放像机、收音机、吹风机、电风扇、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,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;
4.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,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%-100%;
5. 学生因不认真预习实验内容,不按程序操作,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 50-80 % 。